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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湖南9159人因电诈犯罪获刑 涉案人不少为在校学生(2)

        2022-02-12 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长沙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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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典型案例

  收钱不发货,代购骗了132万元

  【案情】

  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朱某使用两个微信号在微信代购群内发布代购信息,并添加向其购买货物的买家或者有售货信息的卖家,取得被害人史某某、孙某等六名被害人的信任后,以代购为由,隐瞒真实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收取货款后仅交付少量货物或直接不提供货物,收到货物后不支付货款,编造各种理由不退款或不退货,骗取六名被害人货款、货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32万余元。

  【判决】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认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朱某某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出售他人电话号码获利近10万元

  【案情】

  2019年12月,李某租赁“群呼”(批量呼出电话号码)系统为他人提供“群呼”服务并收集客户提供的电话号码,并以每条0.01元至0.6元不等的价格向同案人陈某(已判决)出售其收集的电话号码,共计向陈某出售电话号码52次、2761553个,李某从中获利99057元。2021年1月至同年4月,樊某以每条0.05元的价格向同案人陈某购买他人电话号码后提供给某网站客服人员“HQ-琪琪”(另案处理),共计向陈某购买电话号码34次、1147910个。

  【判决】

  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樊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对樊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借银行卡给他人洗钱被判刑六个月

  【案情】

  2020年3月,舒某明知周某(另案处理)收买银行卡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用其本人的身份信息分别办理了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后出售给周某。同时,按照周某的要求,将银行卡密码、绑定银行卡的电话卡、U盾及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了周某,周某通过微信向舒某的微信转账支付400元。舒某向周某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涉嫌被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该银行卡内流水金额达40余万元。

  【判决】

  洪江市法院认为,舒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舒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涉案人年轻化

  不少为在校学生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黄燕介绍,近年来,全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犯罪手段、类型多样化,涉案数额大、受害人多,犯罪集团化、产业化,被告人年轻化,犯罪地域多跨境等新特点。今年以来,全省法院依法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案件5225件9159人,审结跨境贩毒犯罪案件7件9人,跨境赌博犯罪案件18件114人,组织妇女出境卖淫犯罪案件8件16人,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112件231人,涉案金额上百亿元。

  “犯罪手段主要包括虚构投资平台、给犯罪分子‘跑分’走账、发送诈骗短信和拨打诈骗电话、钓鱼链接、网站充值投注、设立非法彩票网站、以婚恋交友名义诈骗等,手段方式不断翻新。从罪名来看,主要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黄燕说,这类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运作严密,分层级、多步骤,有专门为诈骗平台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专门拨打电话的人员、有专门负责转取赃款的人员等,呈现明显的集团化、产业化特征。涉案被告人大多没有稳定工作,被告人的亲朋好友也容易牵扯其中,且呈现年轻化趋势,不少为在校学生。